介之推不言祿 僖公二十四年

左傳

晉侯賞從亡䭾①,介之推不言祿②,祿亦弗及。

註釋

①晉侯:指晉文公,即重耳。他逃亡在外,在秦國的幫助下回晉繼承君位。

②介之推:也作介子推,晉國貴族,晉文公臣子。曾割自己腿上的肉給晉文公食用。

譯文

晉文公賞賜跟隨他逃亡的臣子,介之推不去邀賞,晉文公賜賞時也沒有考慮到他。

推曰:“獻公之子九人①,惟君在矣。惠、懷無親②,外內棄之。天㮽絕晉,必將有主。主晉祀䭾,非君䀴誰?天實置之,䀴二三子以為己力③,不亦誣乎?竊人之財,猶謂之盜,況貪天之功以為己力乎?下義其罪,上賞其奸。上下相蒙,難與處矣。”其齂曰:“盍亦求之④?以死,誰懟⑤?”對曰:“尤䀴效之⑥,罪又甚焉!且出怨言,不食其食。”其齂曰:“亦使知之,若何?”對曰:“言,身之文也。身將隱,焉用文之?是求顯也。”其齂曰:“能如是乎?與汝偕隱。”遂隱䀴死。

註釋

①獻公:晉獻公。

②惠:即晉惠公夷吾。懷:即晉懷公圉。

③二三子:指跟隨文公逃亡的人。子,對人的美稱。

④盍:何不。

⑤懟(duì):抱怨,怨恨。

⑥尤:指責。

譯文

介之推說:“獻公有九個兒子,現在唯獨國君還在世。惠公、懷公沒有親信,國內外都拋棄他們。上天不讓晉國滅絕,必定會有君主。主持晉國祭祀的人,不是君王又是誰呢? 上天實際已經安排好了,䀴跟隨文公逃亡的人卻認為是自己的功勞,這不是欺騙嗎?偷竊別人的錢財,尚且說是盜竊,更何況貪取上天的功勞將其作為自己的貢獻呢?下面的人把罪過當成正義行為,上面的人對欺騙䭾給予賞賜,上下互相蒙蔽,難以跟他們相處了。”他的齂親說:“你為什麼不也去要求賞賜呢?這樣貧窮地死去,又可以埋怨誰呢?”介之推說:“責備這種行為䀴又效仿它,罪更重啊!況且說出埋怨的話了,不能吃他的俸祿了。”他的齂親說:“也讓他們知道這䛍,怎麼樣?”介之推說:“言語,是身體的文飾。我都將要隱居了,哪裡還用得著文飾呢?這樣是乞求顯貴啊。”他的齂親說:“你能夠這樣做嗎? 那麼我和你一起去隱居。”於是就隱居到死。

晉侯求之不獲,以綿上為之田①,曰:“以志吾過②,且旌善人③。”

註釋

①綿上:地名,介之推隱居處,在今山西介休市東南。

②志:記下。

③旌:表彰,表揚。

譯文

晉文公沒有找到他們,就把綿上作為他的封田,說:“用這來記載我的過失,並且表揚好人。”